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玉溪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及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4﹞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溪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绩效管理,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核定等预算管理活动。
(二)上述部门、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即一级企业),包括市属金融、文化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
第五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会同监管部门就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范围、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等问题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五)牵头布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审核监管部门预算建议,编制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六)批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按规定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七)督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七)组织督促监管(所属)企业及时履行利润分配程序并缴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八)定期统计监管(所属)公司数、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市属企业名录。
(四)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本企业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内部利润分配机制并按要求开展绩效管理。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和结构。(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以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为重点,兼顾其他项目支出。(三)完整独立,相互衔接。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建立健全全口径的政府预算体系。(四)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不列赤字,并按特殊的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十一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市级主管部门及市属国有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即除上述收入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认定应收缴并统筹使用的市属企业(含二级及以下企业)特定资产处置及经营特殊资产取得的收益等专项收入。
第十二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要切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强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财力保障,强化资本金注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更好地发挥对重要产业的引领作用。重点用于落实中央、省、市重点工作要求,保障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支持国有企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对下级政府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等。
第十三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安排必要的支出后,应根据相关规定调入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大多数都用在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支出市属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是指用于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集中,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机构调整的资本性支出。
(三)额外支出。主要是指根据中央、省、市宏观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确定的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薪酬及专项工作经费、监事会薪酬及工作专项经费、专项审计经费及相关国资监管等方面的支出。额外支出不得用于监管部门的行政运行支出。
第十四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按规定申报,如实填写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经国资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一)应交利润收入。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一级企业按照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一次性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起30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定估计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定估计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定估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在收益确定之日起30日内,由相关的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十五条市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市真实的情况,每年会同监管部门对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入上缴比例提出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一)应交利润,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以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上一年度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纯利润是基础计算上缴。尚未规范子母产权关系的、不执行合并财务报表的按单户企业分别计算核定。
1.国有独资企业计算应交收益时,可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中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当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的不再抵扣)及其他市级财政部门认可抵扣事项(其中,可抵扣的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是指经审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为负的期初未分配利润;可抵扣的法定公积金,是指经审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当年实际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
2.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交或抵减应交收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后,当年应交收益不足抵减的,以后年度不再继续抵减。因清产核资、合并范围变化导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不予抵减或补交应交利润。
(二)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核定上缴。(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公司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等资料计算的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核定上缴。(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核定上缴,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监管部门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资料核定上缴。
第十七条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缓解企业一次性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困难,市属企业在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完成前可以预缴及分期缴纳国有资本收益,并于当年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完成后根据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核定的数额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对市属企业应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于现金流严重不足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按期缴纳的,经监管部门商市级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跨年度缴纳。
第十九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中央、省、市宏观政策及《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等要求,编制中期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第二十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根据市属企业年度利润等情况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进行测算编制。
(一)每年6月30日前,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国资国企改革精神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政策要求,印发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通知,布置下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
(二)各监管部门根据市级财政部门编制通知要求,组织其所属(监管)企业编报预算收支计划建议。
(三)各市属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建议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报送监管部门审核,不涉及申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及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应当零申报。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测算说明,包括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预计上缴收益明细等情况。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计划绩效目标表》,反映实施期以及年度支出计划绩效目标设置情况。涉及申请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需同时提供项目事前绩效自评报告;
(3)项目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主要内容,项目政策依据、本案、核准或审批文件,项目可行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资金测算和资金使用方案等。
(五)监管部门要强化支出预算审核和管理,坚持政策导向,根据监管(所属)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建议,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后,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汇总编制本部门及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每年9月底前以纸质形式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2)市属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行业分布和企业总体经营财务情况等;
(3)编制的组织情况,包括对市属企业收支计划和绩效目标的审核、调整情况,并据此形成的主要收支内容;
(4)预算收支情况,包括预算收支规模、支出安排项目及依据,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效果等。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表,反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绩效目标情况。
(七)市级财政部门依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结合中央、省、市重点发展的策略,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进程、国有资本布局要求,对监管部门报送的预算初步安排建议进行审核,统筹平衡后研究确定年度支出预算控制数,并于每年11月底前下达控制数。
(八)监管部门依据市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监管(所属)企业的经营情况、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发展进程等,细化编制支出预算和支出绩效目标,并于每年12月上旬将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九)市级财政部门根据监管部门报送的收支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底前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随年度预算草案按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十)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向监管部门批复预算。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预算批复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二十二条监管部门及其监管(所属)企业应严格预算约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支出科目、项目和数额执行,在预算执行中确需作出调整的,一定要按照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缴工作,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管(所属)企业缴纳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市级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市属企业因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确需减免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提出申请,由监管部门商市级财政部门共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国有资本收益应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
第二十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市属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用于资本金注入的,监管部门应督促市属企业严格执行增资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本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市属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
第二十七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除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结余外在年度终了时统一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二十八条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本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级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监管部门批复决算。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决算批复后15日内向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三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市级部门、市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做动态调整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估评价,切实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不断的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三条市属企业应按照法律和法规、规章制度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严格规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将市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不按规定申报、不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监管部门在薪酬考核时应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三十五条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隐瞒、挪用、拖欠、不缴或少缴以及违规审核国有资本收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处理、处罚和处分,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开展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划转至省级财政部门持有的股权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5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后续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对所出资企业实施监管及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办企业的,由受托监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所属市直部门按规定组织并监督相关市属企业编制、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第三十九条市属金融、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参照该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国资委关于慢慢地提高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利润上缴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玉财资〔2020〕128号)、《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逐步加强玉溪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通知》(玉财资〔202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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