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条: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合规性原则、适应性原则、谨慎与效益兼顾原则。 -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及实际控制企业。
第二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投资的审批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是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 - 第七条: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 第九条: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详细列出,包括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成交金额、利润等标准。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条: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 第十一条:下属二级子公司应当按照相关年度投资计划报送要求将经审核通过的下一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公司。 - 第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包括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上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年度投资计划进度表。 - 第十四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 - 第十五条:投资立项包括投资机会研究、投资立项材料等。 - 第十六条:投资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论证、项目投资方案等。 - 第十七条:投资方案报批所需材料包括请示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组建方案、中介机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 第十八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项目在未按程序完成审批前,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及时进行再决策。 - 第二十三条:下属二级子公司按照月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要求向公司上报当月投资完成情况。 - 第二十四条:投资管理台账由投资主体负责建立并定期更新维护。 -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档案资料由投资主体负责整理归档,并定期移交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及档案室。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下属二级子公司在项目投资完成后,应及时编制该项目的投资完成及实施情况报告报送公司投资部备案。 - 第二十七条:下属子公司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报送公司。 - 第二十八条:公司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的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六章 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第三十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配合做好公司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 第三十三条: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好影响的,相关企业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投资主体应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第三十五条:公司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按照《投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投资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莱体字〔2021〕第 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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