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研究:涵盖技术、经济、法律、环境等方面的研究结论,证明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收益。
在撰写时要特别强调项目如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对外投资战略方向,并且说明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便审批机构能够全方面了解并评估该资本预算的价值。
境内公司可以提供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非企业组织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若涉及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投入资产等,还应提供该境外企业成立证书或类似文件。
多投资主体项目:若项目涉及多个投资主体,应按出资额大小依次填写各投资主体信息。
基本信息依据:“企业名”“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企业类型”“营业范围”等以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为准。
信用情况: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制股权的人(或普通合伙人)直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状况。需明确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记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各类不良名单,以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若有则进一步说明情况。
财务指标:“总资产”“净资产”“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以投资主体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正式记录了企业内部关于对外投资的讨论和决定过程,需有参会人员签名。
章程修订案(如有):若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以适应海外投资,则应附上修订后的版本及其批准文件。
资金构成明细:详细列出用于投资的资产金额来源,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股东增资等。
相关证明文件:如银行存款证明、贷款合同、增资协议等,确保所有资产金额来源合法合规。
利润表:展示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及净利润情况。资产回报率高于5%,资产负债率低于70%是较为理想的状况。此外,申请的投资额不应超过公司的净资产。
审计报告:如果有,提供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增强可信度。
项目实施前没办法取得的,作出合理说明后可不提供。例如某项目为投资主体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不涉及合作协议,作出说明后可不提供本附件。
首先披露投资主体直接股东或合伙人的基础信息,公司制企业披露持股比例前五大股东和持股10%及以上股东,合伙企业披露所有普通合伙人和出资比例前五大有限合伙人。
向上逐层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包括单一或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或国有控股实体。多个投资主体联合投资的,提供各个投资主体的股权架构图。
股权架构图应标明控制方和控制方式,最终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标明国籍,为国有控股实体的标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部门。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基于项目实施后可能会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预测,并提出对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由投资主体签署的允许有关部门查询其信用状况的授权文书。
信用评分与评级:展示投资主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其他认可机构中的信用评分和等级。
商业尽职调查:涉及市场地位、竞争格局、客户关系、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安全风险评估:分析投资所在国的政治稳定性、治安状况、威胁等因素。
合作伙伴概况:介绍合作方的基础信息,包括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市场占有率等。
发改委审查:发改委对项目进行审核,对于非敏感类且投资额较小的项目,可能实行备案制;而对于敏感类或大额投资项目,则需经过核准程序。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录入:由银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录入ODI相关信息。
对于特定行业或者地区,可能还需要获取有关部门(例如能源局、文化部等)的额外许可。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先支付一定的前期费用以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在这种情形下也需要提前办理小额资金的外汇登记。
重大事项变更报告:当境外投资企业发生股权变动、营业范围变化等重要事项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更新备案信息。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