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标通知书宣布之后,签定合同时投标人和中标人能否就标的、价款、质量、实行期限等合同内容做商洽?
答:依据《投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投标投标法施行法令》第五十七条规则,投标人和中标人签定的书面合同中,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实行期限等首要条款应当与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共同,不得再行缔结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而,中标通知书宣布之后,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可以经过商洽改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好的工程规模、建造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但关于合同的非实质性内容,可以直接进行商洽、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