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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实施方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审计服务   更新时间:2024-07-11 00:51:55

  解读文本:《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实施方案(2023年修订)》

  现将《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实施方案(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上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江门市政府安排资金设立“政银保”风险补偿资金池,与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共同开展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业务(以下简称“政银保”),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坚持解放思想、立足创新,锐意减负,积极稳妥地开展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创新“政银保”合作和融资服务模式,有效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慢、贵问题,切实发挥金融机构在“助发展、调结构、促和谐”上的重要作用。

  第二条 通过制度创新,科学合理构建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借款企业和政府等参与主体的责权利融资模式。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政府等三方共同为借款企业的经营风险把关,共同分担违约风险,借款企业则要诚信守约经营。

  第三条 由市政府安排资金设立“政银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为“政银保”融资项目中小企业的违约贷款向合作银行提供风险补偿。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账户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其指定或授权的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该账户为风险补偿金专项账户,用于在“政银保”融资项目中小企业贷款违约后向合作银行提供风险补偿,具体以三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五条 建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合作银行三方共同监管风险补偿资金账户的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合作银行按照存放的风险补偿资金池额度不低于50倍安排年度贷款额度。

  第六条 “政银保”融资项目实行政府、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三方共同运营,共同协商,一同承担补偿责任。

  第七条 “政银保”融资项目可采用“政府+银行”(简称“政银”)、“政府+银行+保险公司”(简称“政银保”)、“政府+银行+担保公司”(简称“政银担”)等合作模式。合作银行向合乎条件的公司可以提供贷款,单个借款公司可以提供房地产等标准抵押物的可获得合作银行给予标准抵押率的1-3倍的单笔贷款金额;或通过提供合格质押品获得银行贷款。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视企业抵押物价值、偿还债务的能力和信用情况,可提高单笔贷款额,但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借款企业符合信用要求的也能够得到合作银行的贷款,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具体以三方合作协议签约为准)。

  第八条 “政银保”融资项目的融资成本构成包括银行贷款利率、保险公司保费(或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费),在8%以内。贷款年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同期LPR的1.3倍,并且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的年保费(或担保费)不超过保险(或担保)金额的2%。

  第九条 “政银保”融资项目主要支持对象为向合作银行申请“政银保”信贷业务的中小企业。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条企业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线下(即银行线下贷款)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即银行线上贷款)提出纳入“政银保”融资项目贷款申请。

  (二)合作银行对企业组织调查和评估。如需要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做担保的,则由合作银行通知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一并对企业组织调查和评估。

  (三)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对企业的调查和评估结果进行审批(涉及见贷即保模式项下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公司进行准入评估),审批同意后在“政银保”项目报送平台录入有关的资料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批。

  (五)合作银行收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贷款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机构)出具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或签订担保合同)。原则上,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通知、贷款资料齐全及已收担保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保单(或同质文件)。

  (六)合作银行在收到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或担保合同)后,为企业发放贷款。

  (七)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完成放款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合同、放款凭证、保单(或担保合同)等资料上传“政银保”项目报送平台备案。

  (一)合作银行线上审批同意的贷款业务,待贷款出账后,通过“政银保”项目报送平台以批量方式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批。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合作银行报来的批量线上资料审核同意后出具贷款确认书。

  各方建立协调机制,商讨有异议的企业及需要协调的另外的事项。在贷款申请流程中探索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的金融科学技术手段,提升审批效率,降低贷款风险。

  第十一条 政府对违约风险的补偿比例为20%,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违约风险的补偿比例按政银保三方协议约定的比例执行。

  政府的补偿范围只包括企业贷款的本金,不含该笔贷款产生的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最高补偿限额以存放在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上限。

  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补偿范围有企业贷款的本金,该笔贷款产生的正常利息(不含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由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银行商定,最高补偿限额由三方协议商定。

  (一)借款期间,借款企业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时,合作银行在借款企业应付未付本金或利息之日起60日(指自然日),仍未获得清偿贷款本息,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其他合作方(包括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

  (二)政府启动逾期贷款补偿程序前,实施有关人员尽职履责调查,合作银行需出具尽职履责佐证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相关逾期贷款业务做出详细的调查分析。

  (三)完成尽职履责调查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启动政府补偿程序,政府在完成尽职履责调查之日起90日(指自然日)内完成拨付。

  借款企业出现不良贷款和担保/保险公司进行保证保险赔付后,合作银行、担保/保险公司在自身享有的合法权利范围内各自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合同约定开展相关追偿工作。

  政府、合作银行按第十一条的补偿比例对房地产等抵押物处置清收后的资金、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相关追索费用)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建立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对整体不良率或单个合作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到合同约定情况时实施管制,暂停相关合作银行的业务,采取相关追偿措施,直到不良率或不良贷款余额符合标准要求才重新再启动相关合作银行的业务。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三方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做密切合作。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主动防范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行为形成制约合力。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政银保”风险补偿资金池、“政银保”项目报送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出具贷款确认书、业绩考核、风险补偿资金调整与划拨、确定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协调对违约企业的追索及相关补偿工作;召集相关单位召开会议,组织整理、编写会议文件及有关的资料;组织并且开展本项目的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负责按合同约定对企业的贷款做出详细的调查、评估、审批、放款、贷后管理和逾期处置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按合同约定对企业的贷款调查、评估、审批、出具保单、贷后管理和违约补偿等工作。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政银保”风险补偿资金池额度,结合项目业绩考核情况,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认合作机构。合作机构数量具体视风险补偿资金池总额度而定。

  1.江门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各商业银行在我市设有地级市分行(支行)的,设立时间不少于2年。

  2.在江门市具备良好的中小企业合作基础,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及规模优势比较突出。

  1.江门地方保险行业机构或在我市设有地市级分公司的保险机构的,设立时间不少于2年。

  2.在江门市具备良好的中小企业合作基础,小微企业保险户数及规模优势比较突出。

  1.江门地方法人融资性担保机构或在我市设有地市级公司的担保机构的,设立时间不少于1年。

  (四)需要新增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依照遴选要求提交申请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合乎条件具备资格的在该局的网站上公示5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正式确认为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公示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具体遴选时间及要求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为准。

  为鼓励各合作银行良性竞争,大力推动“政银保”项目加快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开展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存放在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作动态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每年11月对上一年度合作银行进行贷款总额考核,年度贷款总额=(银行线下“政银”贷款总额+银行线下“政银保(担)”贷款总额×2+银行线。放贷倍数=(年度贷款总额÷风险补偿资金池)

  对合作年度放贷倍数超50倍且年度排名前二的合作银行,给予增加风险补偿资金池额度(具体视当年各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池额度做调整),及公开表扬。对年度放贷倍数低于50倍或年度排名倒数后二的合作银行,给予调减风险补偿资金池额度(具体视当年各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池额度做调整),并给予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6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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