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这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即拟购买的总资产或净资产占发行人最近一年末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或净资产的%以上、或拟购买的资产在前一年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前一年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这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应当披露发行人假设按预计购买基准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及假设发行当年1月1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其他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将有利于投资的人对发行人及投资于发行人的证券作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作出切合实际的预测,可以披露盈利预测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
(2)按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列表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时间进度、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3)若所筹资金不能够满足规划中项目资金需求的,应详细说明其缺口部分的资产金额来源及落实情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七条 这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简要说明这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投资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发展前途,以及这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情况等的影响;
(2)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并详细分析其必要性和对公司财务情况的影响;
(4)这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说明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20年修订)》
(1)这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经营前景,与现存业务或发展的策略的关系,项目的实施准备和进展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安排,发行人的实施能力及资金缺口的解决方式;
(3)这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事项的进展、尚需履行的程序及是不是真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第五十四条 募集资金用于扩大既有业务的,发行人应披露既有业务的发展概况,并结合市场需求及未来发展预期说明扩大业务规模的必要性。募集资金用于拓展新业务的,发行人应结合公司发展的策略及项目实施前景,并说明拓展新业务的考虑以及未来新业务与既有业务的发展安排。
第五十五条 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投入的,披露研发投入的主要内容、技术可行性、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已取得及预计取得的研发成果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1)这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经营前景,与现存业务或发展的策略的关系,项目的实施准备和进展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安排,发行人的实施能力及资金缺口的解决方式;
(3)这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科学技术创新领域的说明,以及募投项目实施促进公司科学技术创新水平提升的方式;
(4)这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事项的进展、尚需履行的程序及是不是真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第五十五条 募集资金用于扩大既有业务的,发行人应披露既有业务的发展概况,并结合市场需求及未来发展预期说明扩大业务规模的必要性。募集资金用于拓展新业务的,发行人应结合公司发展的策略及项目实施前景,并说明拓展新业务的考虑以及未来新业务与既有业务的发展安排。
第五十六条 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投入的,披露研发投入的主要内容、技术可行性、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已取得及预计取得的研发成果等。
(1)合资或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主体业务,和发行人是不是真的存在关联关系;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合资或合作方的出资方式;合资协议的主要条款以及可能对发行人不利的条款;
(2)拟组建的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注册资本、主体业务;组织管理和发行人对其的控制情况。
(3)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不是真的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4)相关资产独立运营的,披露其最近一年一期的业务发展状况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分析主要财务
第五十九条 募集资金拟用于向别的企业增资或收购别的企业股权的,发行人应披露:
(1)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以及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
(3)股权所在公司的科学技术创新水平,重要经营性资产的权属状况、主要负债内容、对外担保以及重要专利或关键技术的纠纷情况;
(4)股权所在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业务发展状况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分析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及发展趋势;
(5)本次收购完成后是否可能会引起股权所在公司的现有管理团队、别的核心人员、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公司发展的策略等产生重大变化。
第六十条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发行人应披露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包括:
资产交易价格以资产评定估计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董事会应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采取收益现值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做评估,且评估结果与经审计的账面值存在非常明显差异的,还应包括评估机构对增长期、收入增长率、毛利率、费用率、折现率等关键评估参数的选取依据及对上述参数合理性的说明。资产交易价格不以资产评定估计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董事会应具体说明收购定价的过程、定价方法的合理性及定价结果的公允性。收购价格与评估报告结果存在非常明显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就差异的原因做多元化的分析,并就收购价格是不是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说明。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五年内募集资金运用的基本情况,包括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募投项目及其变更情况、资产金额的投入进度及效益等。
第六十五条 前次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发行人应披露变更的原因、内容、变更后募投项目是否属于科学技术创新领域,及其实施进展和效益。
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所出具的报告结论。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4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1)这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经营前景,与现存业务或发展的策略的关系,项目的实施准备和进展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安排,发行人的实施能力及资金缺口的解决方式;
(2)这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科学技术创新领域的主营业务的说明,以及募投项目实施促进公司科学技术创新水平提升的方式;
(3)这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事项的进展、尚需履行的程序及是不是真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投入的,披露研发投入的主要内容、技术可行性、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预计未来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已取得及预计取得的研发成果等。
(3)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方式及定价结果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