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玉溪市太标钢铁有限公司烧结烟气深度治理及脱硫、脱硝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关于云南云开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40万吨固体废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关于中铝铝箔(云南)有限公司中铝铝箔新能源高精板带箔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关于云南五星新材料产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超细结构各向同性高纯石墨建设项目(变更)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云南省玉溪市太标钢铁有限公司烧结烟气深度治理及脱硫、脱硝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玉发改请〔2024〕22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04-05-142849)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在云南省玉溪市太标钢铁有限公司120平方米烧结机现有机头干法电除尘、湿法脱硫环保系统基础上,建设烧结机烟气二级脱硫、深度湿法电除尘、脱硝系统,配置DCS、CEMS控制管理系统,配套供配电、给排水、压空和氮气等辅助工程。项目解决能力满足烧结机额定工况运行,烧结机机头烟气平均流量约43.2万标准立方米/小时,设计(第2级)脱硫入口烟气SO2浓度<4000毫克/标准立方米、烟尘浓度<100毫克/标准立方米、脱硝入口NOx浓度<300毫克/标准立方米。项目建成投运后,烧结机机头烟气烟尘、SO2、NOx小时平均排放浓度不大于10毫克/标准立方米、35毫克/标准立方米、50毫克/标准立方米(干基,16%含氧量)。
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耗10678.56吨标准煤(当量值)、15161.89吨标准煤(等价值),单位烟气处理综合能耗33.22千克标准煤/万标准立方米。
三、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有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出现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玉溪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完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相对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请玉溪市发展改革委接文后,逐步加强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求云南云开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40万吨固体废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核检查的请示》(大发改资环〔2024〕38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04-01-152121)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年处理40万吨含锌固体废弃物,共建设4条回转窑,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建设2条回转窑,年处理20万吨含锌固体废弃物,一期工程投产后两年开始建设二期工程,二期工程建设2条回转窑。
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57323.21吨标准煤、等价值为64673.669吨标准煤,项目回收氧化锌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138.294千克标准煤/吨金属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2.031吨标准煤/万元。其中:项目一期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28693.215吨标准煤、等价值为32421.197吨标准煤,回收氧化锌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139.549千克标准煤/吨金属锌;项目二期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28629.995吨标准煤、等价值为32252.472吨标准煤,回收氧化锌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137.038千克标准煤/吨金属锌。
三、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有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出现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大理州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完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相对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大理州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较大影响。文山州发展改革委要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中铝铝箔(云南)有限公司中铝铝箔新能源高精板带箔项目(一期)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昆发改资环〔2024〕61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3-01-855626)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建设于云南七甸产业园区中铜(昆明)铜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占地面积约221806.69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27547平方米,购置2台冷轧机、8台铝箔轧机以及配套精整、热处理、卷材立体化智能管理装置等主要生产装置,建设铝箔坯料(冷轧带材)和箔材生产线,配套建设供配电、给排水、空压站、循环水、环保等辅助生产设施,以及办公楼、厂区食堂(利旧改造)等生产附属设施。项目年产17万吨铝箔坯料和铝箔,其中,铝箔坯料(冷轧带材产品)11.3万吨,电池铝箔(单零箔)2万吨、精切电池箔(单零箔)1万吨,包装铝箔(双零箔)2.7万吨。
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耗31545.22吨标准煤(当量值)、84145.66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冷轧带材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30.83千克标准煤/吨,单零箔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14.97千克标准煤/吨,双零箔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55.67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1.05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有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出现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昆明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完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相对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请昆明市发展改革委接文后,逐步加强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报年产10万吨超细结构各向同性高纯石墨建设项目申请节能审查意见变更的请示》(丽发改请〔2024〕35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04-01-793302)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设计年产10万吨超细结构各向同性高纯石墨,分四个阶段建设。其中:一、二阶段分别年产高纯石墨2.5万吨(其中:纯度99.99%高纯石墨1.8万吨/年、纯度99.999%核级石墨0.7万吨/年),三阶段年产高纯石墨2.5万吨,主要建设各阶段的焙烧、石墨化生产线及相关配套和附属设施;四阶段年产高纯石墨2.5万吨,主要建设配料、混捏、成型、焙烧、石墨化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
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180670.99吨标准煤、等价值301079.58吨标准煤。其中:一、二阶段年综合能耗分别为当量值43796.58吨标准煤、等价值73753.03吨标准煤,三阶段年综合能耗当量值37557.80吨标准煤、等价值67025.25吨标准煤,四阶段年综合能源当量值55520.06吨标准煤、等价值86548.29吨标准煤。项目一、二阶段高纯石墨、核级石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1502.34千克标准煤/吨、2393.50千克标准煤/吨,三、四阶段高纯石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1502.31千克标准煤/吨、2220.80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2.01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有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出现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丽江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完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相对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丽江市完成能耗双控目标有决定性影响。丽江市发展改革委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变更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