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21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28,106.56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尚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99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11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4,761,904股,每股发行价为5.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1,600.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077.8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0,522.15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容诚验字【2021】610Z0011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截至2023年12月末,“新能源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和“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的厂房工程、道路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正在推进生产设备分批次安装和调试工作。其中,“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厂房已于2024年6月完成竣工验收。“新能源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不涉及厂房建设。截至2024年6月末,“新能源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和“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较2023年末新增投入1,940.19万元,2024年7月1日-9月14日新增投入2,050.17万元,主要系新增添的设备购置及安装投入、工程尾款等。
截至2024年9月14日,除少量设备尚未安装好外,“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和“新能源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对该募投项目结项。其中,“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和“新能源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分别为19,091.18万元和9,015.38万元,合计为28,106.56万元。募投项目剩余待支付设备款和工程款合计3,486.65万元。
2021年12月16日,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直属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和保荐人国元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尚纬电缆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和国元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直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79)、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747)、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251)、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
2022年3月3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和“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主体进行变更。其中,“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子公司安徽尚纬电缆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尚纬电缆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四川尚纬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增加尚纬股份为“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日,公司、子公司安徽尚纬电缆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四川尚纬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和保荐人国元证券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80)。
上述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得到切实履行。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效期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保荐人出具了同意的专项核查意见。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通过合理调配资金,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节省公司财务费用支出,降低公司生产经营成本。
截至2024年9月14日,除少量设备尚未安装好外,“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和“新能源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对该募投项目结项。上述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尚未归还,公司拟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履行公告程序。
鉴于“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和“新能源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拟进行结项。截至2024年9月14日,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截至2024年9月14日,“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和“新能源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结余募集资金分别为19,091.18万元和9,015.38万元,合计为28,106.56万元。募投项目剩余待支付设备款和工程款合计3,486.65万元。未来,如实际金额超过上述金额,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支付,如实际金额低于上述金额,剩余金额将作为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一)依据公司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的规划,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和“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主体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土地面积减小。公司通过精心规划和合理布局,有效优化了项目用地配置,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较前期预计投入金额得以减少。
由上表可知,轨道交通项目实际投入金额占预计投入金额比例为41.69%,较预计金额明显减少,主要系设备购置费用降低所致。一方面,由于募投项目用地面积的大幅度减少,公司通过优化布局,设备投入总量有所减少,另一方面,公司将将现有使用率较低的通用设备代替拟采购的新设备,减少了设备投资支出。
由上表可知,新能源项目实际投入金额占预计投入金额比例为32.92%,较预计金额明显减少,主要系:
(1)由于新能源项目实施地点变化,原计划新建厂房改为在现有5号车间实施,使得建筑工程成本这一项不再支出。
(2)用地面积减少后,在满足生产需求的前提下,对生产流程和设备布局进行重新优化设计,对于关键工序或产能瓶颈环节,公司引进了高效、节能的新设备,以提升整体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对于技术更新换代较慢、使用频率较低的非核心设备,公司充分的利用使用效率较低的通用的现有设备做补充代替。
(二)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谨慎使用募集资金,根据项目规划结合实际市场情况,在确保募投项目质量的前提下,严格管理,合理配置资源,降低采购成本,加强项目建设所有的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节约了部分募集资金。
(三)为了更好的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资本预算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收益,同时募集资金存储放置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共计产生了1,337.44万元的收益。
鉴于公司“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和“新能源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进一步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成本,公司拟将“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和“新能源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合计28,106.56万元(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实际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在相关节余资金转为流动资金后,相应募集资金专户将不会再使用,公司董事会委托有关人员办理专户注销事项。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人、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也将随之终止。
公司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有关规则规定,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公司依据真实的情况对公司资源来优化配置,有利于提升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业务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因此,赞同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已完工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期经营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对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将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和“新能源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这一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9月30日通过专人送达和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段永秀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已完工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期经营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对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9月30日通过专人和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代行董事长黄金喜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7名,其中亲自出席6名,委托出席1名(董事李广胜委托董事黄金喜出席并进行表决)。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因此,赞同公司这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将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和“新能源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这一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综上,保荐人同意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赞同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46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6月18日、2024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24-03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33)。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股份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9月,公司未回购股份。截至2024年9月月底,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5,947,8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7%,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3.48元/股、最低价为2.83元/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028元。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依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