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逐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1、突出重点。围绕安全生产目标,着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政府安全监管、应急救援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2、配套投入。充分的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扶持及带动作用,促使市州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3、科技引领。围绕“科技兴安”,突出科技支撑作用,推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逐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第五条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年初根据安全生产规划发布项目申请指南,明确当年重点支持项目、条件等具体申报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一定要是: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需加强体系建设的各级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任务的基地或中心;承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科研工作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证书、承担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认证任务的省内专门机构;承担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示范、推广的省内注册的合格企业。
第八条市州及所辖区(县)项目由市州安监局和财政局组织申报;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县市安监局和财政局联合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必须在每年5月底前报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省本级项目由省安监局提出初步计划。
第九条省安监局对市州县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连同省本级项目送省财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审查,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下达资金。省本级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其他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至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再由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实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向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完成后,须向省安监局、省财政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并组织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凡违反规定的,除追回全部项目资金外,省财政厅将依照《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