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界消息,2023年10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国金公司参与草拟的《温州市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分别为总则、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投资原则和要求、投资管理程序、投资退出、收益分配与激励、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及附则等。《管理办法》明确,市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对外投资采用投资子基金、参建母基金、直接投资等三种方式,一般以投资子基金为主。市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总规模200亿元,投资领域为温州市“5+5+N”产业,重点投资数字化的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五大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并聚焦新能源、眼脑健康等细分优势产业。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温州市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下称重点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逐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产业基金是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以设立子基金、参建母基金、直接投资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培育。
第三条重点产业基金资产金额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上级补助资金、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市国金公司)出资等。重点产业基金吸收合并长三角产业升级股权互助基金(参股)、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参股)等市级存量产业基金(不含市科学技术创新创业投资基金)。
第四条县(市、区、功能区)是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主阵地,区和功能区应设立母基金、县(市)原则上要设立母基金,与市本级产业基金开展积极联动。对重大产业项目的直投模式,以属地投资为主,重点产业基金可通过跟投方式支持属地。
第五条市政府建立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负责投资决策,管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监局、市金融办、市投促局、市国金公司等,管委会办公室(下称管委办)设在市财政局。
第六条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产业基金设立后,由市国金公司下属温州市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市基金公司)受托作为运营管理机构。
第七条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重点产业基金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审议或审定项目直接投资,审定子基金设立、母基金参建、股权退出等方案,特别重大的投资事项经管委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决策,并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向市委请示报告;审定重点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确定重点产业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协调和决策基金相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委办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决策部署;会同市国金公司、市基金公司拟订重点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审查项目直接投资、子基金设立、母基金参建、股权退出等方案;协调重点产业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审定重点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方案。
第九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围绕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落实行业监督管理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基金投资决策工作,组织对归口直接投资项目立项初审;协助与国家级、省级等产业基金对接合作,牵头参建母基金的立项、投资方案制订、协调投后重大事项等工作;
第十条市国金公司主要职责:牵头负责重点产业基金法人主体组建、整合及资金安排等相关事项;负责组织重点产业基金签订委托管理协议;配合管委办拟订重点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参与投资管理有关程序,并对市基金公司做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市基金公司主要职责:定期向管委办、市国金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负责遴选子基金合作管理机构;开展对拟投资(合作)对象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合伙协议或章程、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
第十二条投资领域为温州市“5+5+N”产业,重点投资数字化的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五大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并聚焦新能源、眼脑健康等细分优势产业。
第十三条对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约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采用投资子基金、参建母基金、直接投资等三种方式,一般以投资子基金为主。
第十五条投资子基金主要与国内优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合作,鼓励引入行业领军企业,依托基金管理机构、产业资本的丰富行业资源,引进先进产业落地温州,助推更多本土公司发展成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链主型企业、百亿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投资子基金主要要求如下:
(一)对子基金的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5%,市县合作设立子基金的,市、县(市、区、功能区)两级对子基金合计出资一般不允许超出子基金规模的50%;
(二)子基金规模一般不低于5亿元(含),原则上注册在温州;子基金的资金应依法募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有可投项目储备及项目投资计划;
(三)子基金存续期内,累计投资于温州市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一般不低于重点产业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1.5倍。以下情形视同返投或加计计算返投金额:
1.子基金所投资的温州市外企业,其注册地迁往温州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倍计算;
2.子基金所投资的温州市外企业被温州市内企业收购(限于持股票比例大于50%的收购)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
3.子基金所投资的温州市外企业在温设立子公司的,按子公司在温州实际投资额(具体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计算,最高不超过子基金的投资额;
4.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到温州市内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
5.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到温州市外企业,其注册地迁往温州或被温州市内企业收购(限于持股票比例大于50%的收购)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
以上所指的温州市以外被投企业不包括自认定之日前2年从温州市迁移出去的企业。
第十六条子基金应委托专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运作,选聘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其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管理人员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公司可以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互助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机构(包括管理团队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业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认缴出资额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1%,其关联方在子基金中有出资的,可降低至0.5%,但合计不低于1%;
(六)在提交项目合作方案时,应至少确认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的出资意向并提供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参建母基金主要与国家、省级产业基金合作,联合县(市、区、功能区)产业基金、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共同参建,助推我市融入国家、省重大战略部署,依托国家重大功能布局和重大改革赋能,全方面提升城市辐射带动作用。重点产业基金对母基金的出资额一般不超过母基金规模的30%。
第十八条直接投资主要联合县(市、区、功能区)对重点项目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结合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支持本土重点领域优质项目、引进优质项目落地温州,以属地投资为主,重点产业基金能够最终靠跟投方式支持属地。确因项目需要,可通过设立投资单一项目的定向基金或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方式完成对项目直接投资。直接投资主要要求如下:
(二)拟投资项目所属的县(市、区、功能区)原则上应配套开展直投,属地出资金额不低于重点产业基金出资金额;
(三)拟投资项目发起融资时,该轮融资应有重点产业基金之外的其他资本方参与投资,其他资本方投资额不低于该轮融资额的60%,其中非关联合格机构投资的人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该轮融资额的10%;
(四)该轮融资中,市、县(市、区、功能区)两级合计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该轮融资额的40%,两级合计出资额最高不超过20亿元,投资后两级合计持股票比例累计不超过40%。以定向基金方式开展投资的应穿透计算额度和比例;
(五)项目应有具体的项目投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规模、资金募集情况、退出安排等)、财务及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
(六)涉及资产评定估计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定估计,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等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第十九条对与头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合作或者子基金实缴规模达到 20 亿元或者对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提升作用的投资,经管委会审议后可不受上述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规模、出资比例及返投倍数等限制。
第二十条重点产业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不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二)投资证券交易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别的金融衍生品;
(一)市基金公司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等方式择优遴选合作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经市国金公司初审,相关结果报管委办备案;
(三)在尽职调查报告基础上,市基金公司对子基金设立方案组织专家评审。管委办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由管委办从专家库中抽选产生,人数不少于5人,对申报方案提出独立的评审意见;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基金公司提出拟投资方案,经市国金公司初审,报管委办审核后提请管委会审议;
(五)经管委会审议同意设立的子基金,由市基金公司负责合作谈判、协议签署及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
参建母基金一般由上级发起部门对应的市级部门或市政府交办的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由其负责牵头草拟母基金参建方案、报批及协调投后事项等事宜,组建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参建背景、出资结构、投资领域、存续期限、管理机构、收益分配等内容。市国金公司对组建方案提出初步意见,管委办初审后,报管委会审议。
(一)项目发起方向属地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提交项目初步股权融资方案、融资商业计划书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初步股权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本轮融资规模、各方出资规模、估值说明、资金用途、投资期限、退出安排等内容;项目融资商业计划书应包含:被投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背景、股权结构、产品和业务、市场占有率、客户及供应商、核心团队、近三年及最新一期财务数据、经营计划等内容。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进行初审,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二)属地初审通过的项目,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投促局等项目归口主管部门会同项目落地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对项目进行立项预审,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如归口主管部门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同,原则上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下同);
(三)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国金公司牵头,会同管委办、主管部门,并邀请2名(含)以上行业专家召开联席会议开展立项审议。审议内容有融资规模、出资结构、估值说明、资金用途、投资期限、退出安排、近三年及最新一期财务数据、经营计划、属地配套支持政策等。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市国金公司报管委办提请管委会副主任审定;
(四)经管委会副主任审定同意立项的项目,由市国金公司会同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与项目方开展投资谈判,结果由市国金公司报管委办提请管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基金公司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评估程序。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等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其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五)市基金公司根据尽职调查的最终结果对项目投资可行性及投资风险进行论证,完善投资方案,经市国金公司初审后,提请管委办审核后报管委会审议;
(六)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市基金公司负责安排协议签署,并做好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特别重大的投资事项经管委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决策,并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向市委请示报告。对于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投资事项可由市国金公司自主决策,可不受上述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限制,自主决策累计总额不超过1亿元(含)。
第二十五条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应在市国金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机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管委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的,由市基金公司报市国金公司初审后在1个月内向管委办请示是否终止项目,并按批示执行。
第二十七条投后管理中如出现重大事项市基金公司应报市国金公司初审后及时向管委办报告。
第二十八条子基金、母基金与直接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明确约定收益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亏损应由出资人一同承担,重点产业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九条子基金对温返投额超出重点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1.5倍后,每超出认缴出资额1%,可按重点产业基金全部收益的0.8%让利给管理机构,最高让利80%(含)。直接投资项目一般都会采用同股同权,对政策效果明显的项目可适当让利。
第三十条在章程或协议中应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重点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互助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投资期满后,子基金、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应按照合伙协议、投资协议、章程约定的方式退出或组织清算。无法按约定方式退出的,由市基金公司结合真实的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市国金公司初审,报管委办审核后提请管委会审议。管委会审议通过的退出方案,由市基金公司与各方协商办理。
第三十二条管委办建立重点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重点产业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其中直接投资项目绩效考核由主管部门负责、绩效评价结果报管委办。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年度向市基金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重点产业基金年初累计对外认缴金额为基数,考核结果为优秀档次的,费用比例为1%;良好档次的,费用比例为0.8%;合格档次的,费用比例为0.6%;不达标档次的,费用比例为0.4%。每年年初,市财政局按考核结果合格档次管理费用的50%支付,其余部分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支付。
第三十四条重点产业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出资到子基金或直投项目,重点产业基金出资原则上不优先于其他出资人缴纳出资。
第三十五条重点产业基金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实行专户管理。
第三十六条遵循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客观规律,给予重点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适当风险容忍度,在程序合规、尽责履职的基础上,因先行先试、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科学估值出现偏差、政策变动、投早投新等出现亏损情形的,给予尽职免责认定,不再以单一子基金或基金投资单一项目的盈亏作为追责依据。
第三十七条长三角产业升级股权互助基金(参股)、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参股)等市级存量产业基金继续由相应主管部门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