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是指政府利用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的投资。每年底各地通过各级发改系统逐级上报的投资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投资概算,在国家每年投资预算总盘子内分配安排。2020-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分别为6000亿、6100亿、6400亿。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
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重点用于集中力量办大事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引导社会资本、撬动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等方面具有“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支持粮食安全、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建设,包括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国家水网骨干工程等建设;煤炭、石油等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能力建设等;创新创业创造、新型基础设施、城市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等建设;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建设;交通、排水防涝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和社会治理建设;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生态文明建设等。
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同专项政策逐年动态更新,对个别支持领域、重点方向、补助额度会优化调整。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分专项、分批次做申报,各专项申报时间不固定,按照往年申报经验来看,一般在上一年度的下半年开始陆续申报,多集中在上年度四季度、当年度一季度,具体时间以各专项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一)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同时从线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线下(项目单行材料)两条线做申报,由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照专项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逐级审核、逐级上报。
线上:拟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基础信息由项目申报单位经互联网端口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推送至属地发改部门,由属地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筛选审核,并将最终通过审核的项目纳入国家三年滚动计划库,逐级推送。
线下:项目业主单位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真实性说明、资金承诺函等单行材料,同步报送至属地发改部门。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产金额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3.项目列入三年滚动资本预算,并通过在线平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4.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5.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额度分配: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有关政策措施和实际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安排各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额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地方发改及有关部门依据国家下达的资本预算转发或分解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三)资金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由财政部逐级下发资金额度,根据项目申报的主体层级不同,由相应层级的财政部门以实拨资金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或实施工程单位。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主要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相应层级国库根据拨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实施工程单位;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主要以实拨资金方式,由相应层级国库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资金拨付主要为实拨资金,由相应层级的国库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账户中。
中央预算内投资各专项补助标准不同,具体以各专项管理办法为准。根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向苏区、革命老区,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倾斜,宁德全境属于革命老区,申报时可参照享受中部地区政策。
1.各专项申报时间比较短,前后一周左右,需提早准备项目,提前完善项目申报材料、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4.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在上一个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验收完成前不得再申请下一个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资金。
3.项目是否重复申报。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级别不一样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
7.原则上支持计划新开工、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具备开工条件,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福建省有关县(市、区)执行西部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地区〔2015〕349号)
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
附件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号)
附件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福建省有关县(市、区)执行西部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地区〔2015〕3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