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为进一步规范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筹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资金的安全与完整、防范资金活动风险、提高资金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管理办法》所称筹资活动是指本公司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筹集资金、增发股票等筹集资金的活动。
1.3 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建立完整筹资活动管理制度,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筹资活动管理制度应当对筹资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筹资实施、筹资入账、筹资活动后续管理等内容做明确规定。
1.4 筹资活动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别的企业实施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别的企业须遵守本办法。
1.5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筹资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筹资方案具有较好的可行性,有效筹集资金、解决公司资金缺少的问题。
1.6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筹资活动,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承担对应民事赔偿责任。
2.1 集团计划财务部应依照国家筹资法律和法规、宏观经济发展形势、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公司目前资金状况编制年度筹资方案。年度筹资方案需包括筹资金额、筹资形式、利率、筹资期限、资金用途等内容,提出筹资方案的同时还应与其他生产经营相关业务部门沟通协调,在此基础上形成初始筹资方案。证券事务部根据年度筹资方案召开部门会议编制债权/股权筹资方案。
2.2 集团计划财务部、法律合规部对筹资方案的战略性、经济性、风险进行可行性评估。筹资方案的编制人与评估人应进行分离。通过可行性论证的筹资方案需要在企业内部按照分级授权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重大筹资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筹资方案需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审批人员与筹资方案编制人员应适当分离。在审批中,应贯彻集体决策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在综合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筹资方案出现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可行性研究和相关审批程序。若有必要,还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筹资方案的评估与审批。
3.1 由计划财务部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结果负责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洽谈授信事宜、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借款合同。
3.2 通过发行债券方式筹资的,应当合理选择债券种类,如普通债券还是可转换债券等,并对还本付息方案作出系统安排,确保按期、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通过发行股票方式筹资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优化企业组织架构,进行业务整合,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符合股票发行条件和要求。同时,企业应当选择合理的股利支付方式,兼顾投资者的近期与长远利益,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避免分配不足或过度。董事会秘书准备证券发行或增发预案,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后提交证监会审核。
4.1 计划财务部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和制度,正确核算和监督资金筹集、本息偿还、股利支付等相关情况,谨慎保管筹资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入库凭证等资料,定期与资金提供方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筹资活动符合筹资方案的要求。
4.2 集团计划财务部出纳岗以及会计根据银行入账通知进行账务并附上相关原始凭证、根据借款合同测算借款利息、定期偿还利息与本金。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股利分配方案。同时计划财务部可根据自身的需求通过编制借款存量表、借款计划表、还款计划表等,掌握贷款资金的动向。
5.1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5.3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过去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