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自2024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超过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达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规定的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为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本次回购的全部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出售。若未能在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转让完毕,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拟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区间测算,回购数量为2,217,295股至4,434,589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374,518,984股的比例为0.1613%至0.3226%,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和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股份回购方式: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6)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7)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含)且不超过2,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回购期间及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后续如前述主体提出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存在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3)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宏观经济调控、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4)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导致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5)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6)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可能存在在回购期间内触发回购停止条件等终止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并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作了明确说明。相关承诺内容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为: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当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
2、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5%;
(3)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4、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4.5189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超过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方式、价格区间、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本次回购的全部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出售。若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转让完毕,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4、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4.51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视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5、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公司本次拟回购数量为2,217,295股至4,434,589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374,518,984股的比例为0.1613%至0.3226%,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和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自股票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数量;
6、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含)且不超过2,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或中止:
(1)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在本次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公司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为2,217,295股至4,434,589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374,518,984股的比例为0.1613%至0.3226%。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实现出售,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不发生变化;若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现转让,导致全部股份被注销,则回购前后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七)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14,909,145,217.03元,货币资金1,765,107,691.44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030,666,482.39元。假设本次最高回购资金2,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总资产的0.13%、货币资金的1.1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0.33%。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研发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1、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2、截至目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尚无明确的减持计划,公司暂未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计划,但不排除未来六个月内其存在减持股份的可能性,若后期前述人员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本次回购的全部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承诺,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的时间、价格、数量等;
(2)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
本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存在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3、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宏观经济调控、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4、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导致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5、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6、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有几率存在在回购期间内触发回购停止条件等终止实施的风险。
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24年半年度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线日的财务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及下属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截至2024年6月30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截至2024年6月30日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等,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本期计提2024年上半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73,156,313.76元,具体明细如下表: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基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的信用风险特征,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确定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估计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实物存货,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尚在开发制作中的影视作品,结合项目题材、开发进度、库龄时间、政策导向、意向销售等多因素判断可回收金额及减值迹象;对已上映影视作品根据当年销售及未来预期销售情况判断可回收金额及减值迹象,若上述影视作品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确认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减值损失金额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相关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依据充分,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共计73,156,313.76元,减少公司2024年度合并利润总额人民币73,156,313.76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2024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为-120,015,125.63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8,543,877.73元,并相应减少了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出现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就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97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74,903,797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5.03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382,766,098.91元,扣除发行费用139,544,921.8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243,221,177.07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天健验[2022]5-3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1、截止期末累计获得现金管理投资收益2,281.16万元;2、应结余募集资金与实际结余差异系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上市手续费用等111.25万元,由公司自有资金已经支付所致。
(注: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2022年8月29日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星支行、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上海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星支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北京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4月21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北京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星支行就原《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的金额、用途进行了变更并重新签署,将原协议中专户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变更为存放不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将原协议中仅供博纳电视剧项目使用变更为供博纳电影项目、电视剧项目使用,其他条款内容无变化。公司与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与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三方于2022年8月29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解除。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广东博纳影业传媒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有8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1)现场投票: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上述提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查阅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3、提案1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东路乙2号博纳大厦11层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样式详见附件2)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融资融券股东出席会议的,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本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有关股票的投票权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有关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如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受托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证券公司的有关股东账户卡复印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4)拟出席会议的外地股东也可将上述材料邮寄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注明参加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2、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将于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终止会议登记,请出席会议的股东提前到场。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股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361330”,投票简称为“博纳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个人)出席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注:请对每一审议事项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审议事项做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以按自己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8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于冬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度报告》及摘要;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
自2024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超过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达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规定的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为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拟定于2024年10月11日(周五)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8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陶云逸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